粉碎“四人帮”后,我国开展了教育领域中的“拨乱反正”工作。在学制改革方面,否定了“文化大革命”时期的学制改革,特别是延长了各级各类学校的修业年限。
1978年教育部颁布了“文化大革命”结束后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,规定小学学制为5年,中学学制也是5年(三二分段),共10年。1980年12月颁布的《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》指出:“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。今后一段时间,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,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,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。”1981年4月发布的《教育部颁发〈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(试行草案)〉、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(试行草案)的修订意见〉的通知》中指出,中学学制定为6年,争取在1985年前多数地区把中学学制改为6年。自此,许多地方从1981年起实行中小学12年制。如上海市于1981年规定,全市小学不分市区、郊县,一律为6年制,初、高中一律分别为3年制,全面恢复了中小学12年制。虽然这一时期也有不少地方仍实行小学5年制,但是总体来说,我国大部分地区恢复了“六三三”制,小学加中学共计12年,并一直沿用至现在。